5 SIMPLE STATEMENTS ABOUT 搵樓 EXPLAINED

5 Simple Statements About 搵樓 Explained

5 Simple Statements About 搵樓 Explaine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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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釐訂重售後差價,已帶出不同論點,所以必須先立下一個爭辯基礎,就是上述索賠的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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撻訂,是指買方看中某間物業後,與賣方簽定認購協議,賣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,收取買方一定數額的訂金,但如果買方在規定的協議時間內沒有正式購買該房子,賣方將沒收這筆訂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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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主個人看淡後市: click here 很多人說,準買家交付訂金後選擇不繼續交易,一定是看淡後市有關。但這個說法是否完全成立? 如果細心看看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下放棄交易安排,大家可能會有另一番體會,因為買家簽訂臨約後,五天內需要簽訂正式買賣合約,如果在期內沒有簽署買賣合約則要會中止合約,並被沒收訂金。問題是,如果一個買家真的看淡後市,為何五日前仍要入票認購呢?

為了因應行政院的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規範,教育部近日公告,將要把「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」改名為「台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」。對此,消息一出讓一票網友炸鍋,紛紛表示「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?」、「乞丐趕廟公?」

要衡量賣方被毀約損失的基礎,必須是合理而且不會為賣方帶來額外收益,同時有責任盡力減低毀約方的損失,以此理解,你就會明白「發展商是否可以隨意減價重售,反正都能追收撻訂買家差價?」是絕對的誤解。

如有任何詢問,請填寫以下表格並按「提交」。 有關樓盤的查詢, 請按此聯絡分行 。

無論買一、二手樓,需要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和正式買賣合約,若果買家簽署任何買賣合約後,因某些原因而悔約,放棄交易,這就是俗稱「撻訂」。買家決定撻訂後,便需要承擔後果,包括已繳交的訂金被沒收,需要負擔物業重售後的差價,以及其他雜貨,如代理佣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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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,若果臨時買賣合約內附加「必買必賣」的條款,情況會有不同。律師謝天良指,加入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已當作正式買賣合約。他說,買家除了被沒收細訂,以及支付代理佣金外,還需付物業重售後的差價。(註:在樓市下跌時,賣方會減價重售物業,差價就是原先物業售價減重售物業售價而得出。)按照謝律師的說法,買家需承擔以下費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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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家在選擇物業時,要小心平衡購買價格與自身的財務狀況。既要確保有足夠的首期資金,也要有能力承擔按揭貸款。如果選擇過於高檔的物業,很容易出現「借唔足」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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